洞察:二十大专题:以“三个建设”深化国有企业治理体系现代化

今年是国企改革三年行动的收官之年,各地全面发力、多点突破,改革行动主体任务已基本完成。截至9月初,各中央企业和各地改革工作台账完成率均超过98%。目前,加快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作为国企改革三年行动的重要任务之一也取得了明显成效,绝大多数企业制定了党委(党组)前置研究讨论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清单,基本实现董事会应建尽建、外部董事占多数。

面向未来,二十大提出“中国式现代化”的本质和特征,并指出要“深化国资国企改革”、“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中国式现代化”具体到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方面,就是使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更加成熟定型;“中国式现代化”体现在公司治理上,则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君百略国资国企改革主管合伙人刘静表示,君百略长期关注我国国资国企改革政策制定和企业实践,已经为国资监管机构、央国企提供了大量国资国企改革咨询服务,曾开创性地提出分类改革、分类治理、外部董事占多数、建设外部董事库等政策建议。针对二十大指出的“中国式现代化”以及”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君百略认为,国有企业应以持续深化董事会建设为抓手,从机制建设、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三个方面持续发力来推动董事会高效运转,形成成熟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治理机制。

一、继续发挥机制建设的保障作用,推进党的领导融入治理各环节

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特”就特在把党的领导嵌入到公司治理各层面,在完善公司治理中继续落实和加强党的领导,从以下三个方面继续深入推动:

一是继续推动“党建进章程”全面覆盖。在治理结构上,继续推动将党组织的机构设置、职责分工、工作任务等纳入企业的管理体制、管理制度、工作规范,有效确保党的领导作用与决策层、执行层、监督层的深度融合。

二是推进“前置清单”落实见效。推进“前置研究讨论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清单”在集团公司和子企业层面的落地见效,健全“三重一大”决策运行系统,完善以“四个是否”作为研究讨论判断标准。

三是进一步厘清党组织与其他治理主体的权责边界。把握好党的领导在企业治理结构中的功能定位。健全以权责清单为基础的授权经营管控模式,明确“三重一大”决策事项清单,明确党组织在决策流程中的职责,全面落实党委“把方向、管大局、促落实”。既要保障党组织意图在重大决策中得到充分体现,防止“缺位”、“失位”,也要预防“错位”导致决策不顺畅。

二、加强组织建设,全面提升运行效率

首要任务是持续优化“四会一层”的科学治理结构,完善党委核心领导、董事会战略引领、股东大会科学决策、经理层执行落实、监事会依法监督的治理体系。落点到董事会建设,关键在于国有企业如何在持续推进落实董事会职权的实践中明晰其“定战略、作决策、防风险”的功能定位。

一是加强董事队伍建设,配齐建强由形向实。目前,董事会应建尽建工作基本完成,外部董事占多数制度普遍推行,董事会职权落实见效如何在国企改革行动收官之年再次迈出实质性步伐的突破点应落在“配齐”和“建强”上。

“配齐”主要是对董事会成员构成的要求,强调董事会不同利益主体的多元制衡,外部董事占多数,以及党组织融入治理。董事会应根据自身工作需求设置如战略与投资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为董事会决策、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建强”则更多强调董事人选的质量,可以从战略谋划、投资决断、创新能力、经管能力、重大风险应对水平等维度全面考察董事会人选。在选任上要充分利用系统内外人才资源整合,逐步减少外部董事队伍中兼职和即将退休的干部人选。只有配齐、建强两手抓,优化董事会成员构成,提升董事会治理水平,才能实现董事履职行权由形向实转变。

二是加强授权管理,疏通行权通道。授权管理主要涉及两个层面的授权关系,即董事会向经理层的授权和集团公司向子公司董事会的授权。国有企业集团要坚持以授权事项为核心,结合实际合理确定授权事项范围,健全授权事前、事中、事后管理机,制定授权方案或变更方案,以此疏通组织内部各层级的行权路径,提升治理的效率。需要注意的是在母子公司授权管理机制上充分体现治理型管控,通过专职股权董事,做实子公司董事会,将总部代行决策改为股权董事独立决策,为子企业董事会依法依规行权履职留足空间。

三是进一步有效落实子企业董事会职权。依法依规梳理董事会被赋予的中长期发展决策权、经理层成员选聘权、经理层成员业绩考核权、经理层成员薪酬管理权、职工工资分配管理权、重大财务事项管理权等重点职权。同时,在职权落实中还要充分重视企业个体的差异性,结合所处行业、所行业务和战略特点在章程中落实董事会职权。

三、完善制度建设,形成董事会治理运行的强支撑

企业治理科学运行需要制度配套,制度是发挥好机制的保障作用和实现董事会履职见效的重要支撑。君百略梳理了国有企业完善董事会制度建设的五个方向,即董事会工作制度、外部董事管理制度、授权管理制度、汇报反馈制度和监督制度。

一是完善董事会工作制度。细化董事会履职范围、规范等制度规定,特别是深化决策制度建设,事前关注董事会票决制,实施集体审议、独立表决、个体负责的决策机制。事中重视暂缓复议制度,董事会表决的议案,上会前若1/3董事或两名外部董事有重大分歧等情况,应暂缓上会;而议事未经通过时需按程序执行复议。除必要的企业董事会工作规则,还应建立与所设置的专业委员会配套的委员会工作规则,为其行权履职提供制度基础。

二是完善外部董事管理制度。为充分激发董事会尤其是外部董事在决策和监督中的积极作用,外部董事管理配套措施必须跟上进程,至少包括外部董事的选聘制度、薪酬制度、考核制度等,以及外部董事人才库建设相关管理制度,并切实保证制度具备可落实、可实施的现实操作性。企业也应制定外部董事履职支撑服务方案,为外部董事充分获取履职所需信息,参与重大事项沟通疏通道路。

三是完善授权管理制度。首先要建立董事会向经理层授权的管理制度和动态管理制度,将授权范围、流程等在公司章程和相关基本管理制度中予以明确,进一步结合企业经营发展和管理成熟度等因素,依据“前置的不授权、授权的不前置”、“授权不受责”等原则,进一步压实经理层的经营管理责任。此外,子母公司授权管理也需要落到书面制度上来,制定对下属公司的授权事项清单制度,董事会决策评估制度。

四是完善汇报反馈制度。科学的汇报反馈制度是治理主体权责分工体系的必然要求。一方面作为授权监管的重要一环,需要建立经理层向董事会定期工作报告制度;另一方面为保障国有股东及其他股东的有效监管,要健全“向股东或股东会的董事会年度工作报告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派出外部董事(尤指股权董事及外部董事召集人)向派出国有股东的工作报告制度”。

五是完善监督制度体系。在制度建设中着力强化董事会监督职责,进一步细化监督内容,突出对企业经理层执行董事会决议等重点领域的监督。加进一步发挥党内监督的主导作用,推进纪检监察、巡视、审计等各类监督更加贯通联动。加强内部审计监督和内控体系建设,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实现信息公开全覆盖。健全责任追究制度,落实“三个区分开来”,推动责任追究更加精准有力。